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pt”>行政裁定书 (2019)陕7101行初327号   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平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771547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康市平利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6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其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凯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