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2民初422号 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受害人赵某之妻。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受害人赵某之子。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系受害人赵某之父。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户籍陕西省丹凤县,现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大街中段创业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反诉。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658元,减半收取5329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