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31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03月03日出生,住太白县。 被申请人: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白县交通运输局的质保金8500元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太白县交通运输局的质保金85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10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卢  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