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亮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宏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3859号
原告:陕西亮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坤,总经理。
被告:陕西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安宏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亮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宏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亮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亮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亮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计1341元,由陕西亮煊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权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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