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9743号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蓝某。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3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