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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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304号
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0537195K。
法定代表人:吴小桔,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琪,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辉,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08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8175879R。
法定代表人:周勤。
被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3号大街17号1-3层西楼B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73982854F。
主要负责人:孙东磊。
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管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彭娜娜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