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1599号
申请人: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0537195K。
法定代表人:吴小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辉、李思琪,均系浙江六合(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
被申请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城南世家小区中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798754077。
申请人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分公司价值135221.4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5221.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96元,由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茆倩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丹路
书 记 员 张曙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