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5815号之二
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20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翡翠名都香樟苑31#-1商铺。
负责人:**。
被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路178号凯宏酒店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8元,由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