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4838号
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20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27元,由浙江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