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83执1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三路中段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7)鲁098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82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一年内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无有价证券。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不动产及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有企业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不要求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已无人办公,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转破产程序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