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91民初579号
原告:保定众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康庄村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70341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5457324H。
保定众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保定众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众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