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105号之一
申请人:河****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5457324H。
法定代表人:王晓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昊**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0670426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炤,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昊**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昊**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河****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以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15561919202000011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昊**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河****和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