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815号
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5457324H。
法定代表人:王晓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铁重工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BXDUF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铁重工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6元,由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