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9民初382号
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魁,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岢岚县。
法定代表人**笑,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道***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