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6782号
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5457324H。
法定代表人:王晓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中疏港路以南西疏港路以东保税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7007173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69元,由原告河北浩正震和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