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04民初1249号
原告:马鞍山市惊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惊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需向被告马鞍山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