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惊鸿广告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惊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中鹏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民初2160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惊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申请人:马鞍山中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申请人马鞍山市惊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中鹏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马鞍山中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惊鸿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马鞍山中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