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财保6号
申请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桥印象小区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76640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安徽诚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标准化厂房26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2PJR2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