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浙江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717号 原告:***,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泗洲头镇中央岙村3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16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799293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