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381民初736号
原告:***,男,1955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708674748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907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