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225号
申请保全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汕头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丛淑芳,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珠海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侯吉莲。董事长。
被保全人:侯吉莲,女,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保全人:姜贵才,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珠海路8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吉莲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侯吉莲、姜贵才账户存款807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培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