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恢9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设备及车库,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处理之中,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1002执恢92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