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翼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3779号
原告: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汕头路**。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江,员工。
被告:威海翼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div>
法定代表人:崔军民,经理。
被告:威海安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广州路**iv>
法定代表人:滕原忠,经理。
原告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翼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威海安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永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