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56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山东冠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申请执行人期限履行余下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