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4236号
原告山东新天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秀,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建设部大院南新楼03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新天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天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天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新天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效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铭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