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543号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安徽省**公司**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
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项**。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心、安徽省**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3月6日,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