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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安徽省某某公司某某中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543号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安徽省**公司**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 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项**。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中心、安徽省**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3月6日,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