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烁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201号 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上海烁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14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GHD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烁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