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1766号 原告:河南恒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恒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恒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南恒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