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06知民初916号
原告:辛某,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辛某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辛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辛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路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