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1259号
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9元、保全费3139元,共计7658元,由四川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