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民申2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大厦西座501,系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以西、湖心一路以北湖心环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2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早已超出时效的被申请人的诉求予以支持。1.庭审中,申请人首先明确提出被申请人的诉求早已超出法定时效,且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对超出时效的诉求,根据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应再予支持。2.对诉讼时效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人又重点作了强调(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3.通过庭审录像也可看出,在案件的全程审理中,申请人多次明确提出被申请人的诉求超出诉讼时效问题,从未含糊。4.判决书将申请人答辩的:“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误写为“超过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源于当事人的自行主张,不存在“超过”的问题,申请人不会有“超过诉讼请求”的说法。判决书是引用了庭审记录的笔误。(二)双重标准,损害上诉人利益。在驳回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时,生效判决援引了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表述为:“并未在双方约定的事件发生后5日内提出,不符合双方约定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在评价被申请人的诉求时却无视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并在判决书中将上诉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换为“超过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已超出诉讼时效的诉求错误。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15年8月14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2×135MW机组煤场全封闭改造工程气膜式储煤棚分包采购合同》,8月18日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合同预付款1160000元,8月21日,被申请人以传真方式通知再审申请人暂停生产订货,再次启动将传真告知。再审申请人在一审答辩及反诉中均明确提出,时至今日,双方合同仍处于“暂停”状态,原审综合在案证据、双方履行情况及庭审过程中双方履行意愿,认定案涉合同实际终止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的诉求超出诉讼时效,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在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合理期间之前已经解除,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