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克虏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184号
申请保全人:***,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保全人:苏州克虏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克虏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1号博济生能科技园27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B9PG31。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园林路136号瑞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0257588L。
法定代表人:许德恒,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以西、湖心一路以北湖心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415800018L。
法定代表人:沈建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苏州克虏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苏州克虏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苏州克虏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