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淮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21民初220号 原告: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工作。 被告: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浍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中军楼村韩庄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盘古村城角屯83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维费用5000元,申请撤回原诉讼请求第二、三项,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