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8民初2929号
原告:成都合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华区杉板桥南五路366号1栋1单元16楼16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8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成都合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合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合力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