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8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晓。
被执行人: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96号新景花园14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许阳阳。
本院于2019年06月19日立案执行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618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执行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产权登记。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沙声山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志学
书 记 员 唐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