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808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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