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渝0154行初56号 原告重庆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6244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72年10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受理,因原告重庆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