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某经营部与重庆某公司,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10851号
原告:开州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经营者: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谭某,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开州某经营部与重庆某公司、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州某经营部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州某经营部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州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75元,按40%收取82.7元,由原告开州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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