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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8421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8元,减半收取计588.4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