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驻马店市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7民初719号 原告:***,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男,1973年8月13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驻马店市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与菜园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725302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