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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91民初1348号 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荣盛江城观邸S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相关赔偿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芜湖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