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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5685号 原告:抚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抚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