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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8345号 原告:鹤壁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20日生,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鹤壁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