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1281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0.49元,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