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2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成方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天城工业园区纬五路21号2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57676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经济开发区通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11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2民终3233号民事判决书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成方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2民终32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