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湖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1827号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湖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湖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21204MF4434863H。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洞山东路888号九龙国际广场A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811987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湖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湖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