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茂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XXXXX有限公司、安徽XXXX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02民初535号 原告:淮南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告淮南市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X公司)与被告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茂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茂X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151048.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9650.81元,2023年1月后的逾期违约金继续计算至款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茂X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茂X公司因承包“窑XXXX房项目工程”,购买明X公司的商品混凝土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砼价格按淮南市定额站信息价下浮3%计算。合同签订后明X公司即向茂X公司供应混凝土共688m3,根据信息价下浮3%计算为331048.75元,茂X公司截至2018年2月共支付18万元,尚欠151048.75元,明X公司多次向茂X公司的业务经办人员郑X、***、段X等人催款均无果。 茂X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茂X公司(需方、甲方)和明X公司(供方、乙方)在一份《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上盖章,合同书记载甲方因承建上窑窑河闸向乙方购买商品混凝土,数量以实际使用量为准,计价依据为根据淮南市定额站信息价下浮3%(价格为含税价)。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本月已验收混凝土总价款的60%如乙方指定账户,主体结构工程齐,付已验收混凝土总价款的90%,剩余商品混凝土款竣工验收合格2个月内付清。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自逾期付款之日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书甲方委托代理人处有***的签字。 明X公司在庭审中举证了有***、段X、***等人签字的混凝土发货单,部分发货单上关于施工地点的记载为“淮南茂合建设公司(郑X)”,也有把“郑X”打印为“郑X”的,发货单显示供货时间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 本案庭审之后,关系人郑XX经通知来院,郑XX称其2017年挂靠茂X公司承包窑河闸工程,用茂X公司名义和明X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段X负责现场管理。认可尚欠明X公司部分混凝土款,对于茂X公司举证的混凝土发货单,有段X、***签字的予以认可,其他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郑XX称其挂靠茂X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明X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但未提交相应的挂靠协议,但其陈述可以佐证本案商品混凝土买卖关系客观存在。合同书中盖有茂X公司印章,明X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与茂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茂X公司应当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向明X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 由于明X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段X、***之外在发货单上签字人员的身份,对以上两人之外的人签字的发货单记载的方量不予认定。经统计能够认定的混凝土种类及方量如下:C30(泵送)446m3、C30(非泵送)179m3、C20(非泵送)2.5m3、C15(泵送)7m3。关于相应的淮南定额站信息价,明X公司没有举证予以证明。经查询淮南市住建局网站获得2018年2月淮南材料价格信息,C15普通混凝土价格为460元/m3,C20普通混凝土价格为470元/m3,C30普通混凝土价格为490元/m3(均为含税价),泵送,每立方米加20元。按照以上价格下浮3%计算相应价款,能够认定的混凝土总价款为323972.5元,扣除明X公司自认已经收取的180000元,茂X公司还应支付143972.5元。 以上应付货款茂X公司长期没有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含税价,而明X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开具发票,此情形对购买方的权益造成影响。综合以上情形,违约金数额酌定为200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XXXXX有限公司货款143972.5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63972.5元; 二、驳回原告淮南市XX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淮南市XXXXX有限公司负担405元,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安徽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