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单传灿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8)鲁0982执212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