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开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5912号
原告: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泰市西***幸运街东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278846628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都,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开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192355001H。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开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元,由原告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