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8)鲁0982执212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